關於窺淫罪(上)
關於窺淫罪(上)
關於窺淫罪(上)
Published 9 個月前
這次找來其中一位會替我接Legal Lunch預訂的刑事律師,他跟我分享了有關「窺淫罪」的前世今生,我聽後覺得很有用所以就拜託他幫忙寫出來,我只作一點潤飾就post出來了。所以如果大家覺得內容有錯或是對比之前不好笑了,不用客氣隨便留言寫出來,讓哪些做刑事的總是趾高氣揚的律師受受挫折。
首先要說一說為什麼會有「窺淫罪」呢 ?這是為了填補關於偷拍一類淫褻罪行的法律漏洞。以往律政司常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控告以自己的電子產品偷拍裙底的偷拍犯。但在2019 年 4 月,終審法院於 Security for Justice v Cheng Ka Yee & 3 Others ([2019] 22 HKCFAR 97) 協和小學一案中,一錘定音裁定「取用」(access) 與「使用」(use) 詞義不同:一個人只能「取用」不屬於他的東西。因此,任何人使用自己的電腦,不構成「取用」電腦,其行為亦不會觸犯「不誠實取用電腦」罪。
這個看起來有點像「捉字蝨」的裁決影響深遠,其中一個就是自從協和小學案後,律政司不能再依賴「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控告用自己手機或電子器具偷拍異性的行為。當時新法例(即現時的窺淫罪及相關罪行)仍未立法,那這段法律真空期又該怎麼辦呢?律政司其中一個常用的回應是以普通法下的「有違公德罪」去控告。然而,這罪名有一個大大的缺陷:就是控方須證明被告的行為是發生在公眾場所!
而這就導致了一個荒謬的局面,就是在私人地方偷拍是不構成任何罪行的。我有一個做刑事訴訟的律師朋友,他有一位客戶,在法律真空期期間在某私人醫療場所被偷拍私密部位。這客戶報警後,偷拍犯立馬在現場被人贓並獲,但最終警方並不能落案控告這名偷拍犯 --- 因為在私人地方「有違公德罪」不能應用!而偷拍犯使用的是自己的電子器具,也自然不能以「不誠實取用電腦罪」控告他。幸好,在2021年10月「窺淫罪」及一些相關罪行正式刊憲生效。什麼是「窺淫罪」,而相關罪行又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