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律師信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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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大約 1 年前

承接上一則帖文,那是否事無大小也應該以律師信作為第一步呢?可能有些律師是這樣認為的,但我卻不這麼想,特別是當追討金額過低的時候。要知道小額錢債有一個特點,就是不允許律師代表出庭也不鼓勵律師干涉,即使勝訴也不能追回律師費。這可能是想防止控告方濫報律師費用,也可能想防止其中一方因較有資本聘請律師而恃強凌弱。

就拿上一則帖文作例子,那間教室向學生出具的律師信只追討一萬元待繳學費,然後額外索要一萬元律師費,並表示學生不繳清則會入稟小額錢債。我感覺這有點矛盾;如果你打算入稟小額錢債,就意味這一萬元的律師費將不能被追回,那你憑什麼要求對方繳付律師費給你呢?你用以「要脅」對方的方案(到小額錢債追討最多1萬元待繳學費)甚至比你信中已提出的方案吸引(私下繳清1萬元待繳學費 + 1萬元律師費),對方答應你提出的要求的可能性可想而知。這令我很難不去猜想:你的案情其實是否不那麼有力?是否有些東西你認為不能帶到庭上披露,所以寧願出律師信要脅盡快解決?

以上的說法可能有點複雜,總之意思就是因為小額錢債訴訟不能追討律師費,如果某人仍然額外花費一筆律師費去處理,我會懷疑他的案情其實不夠強,以致需要花費一筆額外的、收不回來的金錢去作出潤飾,甚至要脅對方盡快解決。可能我這樣說是砸了一些同行的飯碗,但反正我不露面,just Let It Go~ The cold never bothered me anyway 不過每一宗案件也有不同的事實背景,不能一概而論。較常見情況原告方可能真的對自己立場感到非常迷惘,某律師表示收3,000元可跟他進行會面整理案情,還包一份律師信,這種條件聽上去也的確挺吸引。但實際這封信是有效還是起了反效果?這你就自己想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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