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產假

關於產假

關於產假

關於產假

Published 11 個月前

今天跟朋友討論過男女收入的分別,據各大求職網站的民調指出香港普遍而言還是男士收入比女士高。歸究其原因就想到其中一個可能性是因為產假。生育的主要年齡是25至35歲,一個四人家庭的話即是母親需要分別在2年懷孕,每次有14個星期產假的話加起來就有28星期,足足半年不能工作,而且還未考慮懷孕時工作的生理及心理負擔!在事業黃金期有最少一至兩年的時間工作能力大打折扣,發展普遍比男性落後也是無可厚非的,所以各位老公多多體諒啊~

然後又討論到兼職是否享有產假,特別是如餐飲業那種需要報更,上班日子及時間而至薪酬都是不定的,就算有產假又應該如何計算呢?其實決定是否有有薪產假主要考慮兩個條件 (不考慮僱主是否黑心的話):
(1) 是否連續性僱傭合約,則連續4星期每星期工作不少於18小時 (俗稱「418合約」)
(2) 是否連續工作滿40個星期
所以假設你聘請一個散工,每星期上班3天每天8小時,持續40星期後你就要給他有薪產假啦。

那麼有薪產假又是如何計算呢? 勞工處也有寫明就是:「產假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 例如你在一間餐廳炒散日薪600元,一星期三天一個月的工資則大約8,000元, 一個月假設有25個工作天那每日平均工資則為$320。 14個星期即98天,所以有薪產假期間可獲得的工資約為:$320 x 98天 x 4/5 = $25,088

不過計算完後感覺怪怪的,因為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我們剔除了假日,但在計算有薪產假期期間又將假日計算在內,這種計法好像有點奇怪;但我們在勞工處也沒有找到相關的例子做指引,大家也無意致電勞工處驗證所以也就此作罷,而且根據法例仍要考慮該12個月計算期內的病假、工傷病假或在雙方同意下放取的假期,還有花紅佣金等等, 加上律師都不太擅長數學所以很大機會出錯,如有人事部門的專業發現錯誤歡迎指正。

簡單總結就是即使你是兼職工作,只要符合418合約的要求並工作滿40星期還是可以享有有薪產假的,想了解更多就致電勞工處諮詢吧 (別問我,我不太懂計算)。還有就是父母撫養孩子真的付出很多啊,要多孝順父母。

如有法律問題可私訊我們留言啊!我們會盡力給你一個方向,希望可以幫你踏出解決問題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