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署出手查滥用公屋住户 (下)

房署出手查滥用公屋住户 (下)

房署出手查滥用公屋住户 (下)

房署出手查滥用公屋住户 (下)

Published 8 months ago

很多人听到要录取警诫口供就开始担心:「我唔去落口供会唔会拉我架?」首先,此类型的口供是自愿性质的,不落房署亦无权拘捕你。那么,是否不落就无事?那也不是。房署会邀请你落警诫口供,很大机会已经怀疑你在递交某份表格时,曾向房署作出「并非无关痛痒的虚假陈述」,例如是填写的薪金有错、填写的资产净值有错、或就是否持有物业的陈述有错。你不解释的话,房署就得不到你的说法,在本来已经怀疑你的情况下,检控你的机会相当大。加上你没有机会提出说法,房署以较严重的《房屋条例》第26条「向房署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控告你的机会亦可能会增加。

那么,是否去落就无事?那就要看你落口供时说什么了。首先,保持缄默基本等同不去落口供。跟一般被捕时我们建议阁下保持缄默不同,这次落口供的重点不是「避免说错话增加罪嫌」,而是要「释除调查机构的疑虑」。因为最有力的证据 - 你已填写的表格 - 已在房署手上了,不解释清楚,罪嫌恐怕就有增无减了。

如果决定要落口供解释的话,通常不外乎解释当时填错是无心之失或「计错数」,争取不提告或是被控告较轻的第27条「拒绝或忽略提供正确资料」,而非上述第26条。如前一篇发帖所述,被控告第27条一般不留案底,而被告第26条则可留案底,所以这可能仅此一次的落口供机会便显得尤其重要。落了的口供更会成为呈堂证据,有可能限制你之后在庭上可用的抗辩理由。因此,如果你问大部份律师,他可能都会保守地建议事主不去落口供,或在落口供时保持缄默。

落又死,唔落又死,那是否死定了?的确,到了收到这类信件的地步,是没有万试万灵的解决办法。我只能说,如果你申报错误资料时真的是无心之失,并且说法合理可信,在审讯时亦经得起盘问,不妨认真跟你的律师探讨落口供时和盘托出的可行性,换取房署只以第27条控告。最后,再分享一些经验:曾有事主拒绝落口供,并自行写信到房署解释申报错误资料为他的无心之失。最终房署信纳其说法,并只引用第27条 「拒绝或忽略提供正确资料」控告他,最终他只被判罚款。相反,另一名事主正被控告第26条,他解释申报的资料有错是因为相关表格由房署职员帮他填写并误导他签名。直接指控房署职员出错,对方自然也不会客气,直接控告较严重的第26条也算人之常情吧?而这说法成不成立,就要看未来审讯时法官信不信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