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高成數按揭
關於高成數按揭
關於高成數按揭
Published 9 個月前
近來偶然看到有消防員將申請了高成數按揭保險的物業用作出租,被廉政公署起訴並被判監10個月。其實這也不是個別例子,回想五月的時候也有一位地產代理,在類似的案情下被判監16個月,更被充公了租金利益100萬元。不看由自可,一看嚇死我,打開廉政公署的新聞公告網一看,又有另一單是今年10月4日起訴的,一名保險代理以$998萬買入住宅物業後向銀行申報與兒子自住,從而獲批$800萬的貸款。
先解說一下為什麼他們會被判監。2023年7月按揭成數放寬前,一般住宅物業申請按揭時如果不是用高成數按揭,按揭成數最多也就五至六成。現在是放寬了很多啦,即使不承造高成數按揭,1,500萬以下的住宅物業也能做到七成按揭,但如果要做到九成按揭還是要做高成數的。而承造高成數按揭的前提,是需向銀行聲明物業用作自住用途,而一般貸款確認書上均會寫明:萬一物業用途由自住變成出租,業主需主動通知銀行🏦。消防員一案中,法官便引述貸款確認書中關於「主動通知銀行」的條款,同時認為「每個月出現在被告人銀行戶口的租金會提醒他該物業被他出租給別人,違反了為該物業申請按揭貸款和按揭保險的自住條件。」兩者相加之下,裁定他蓄意欺騙銀行。
我相信高成數按揭下的物業不能出租只能自住是大部分業主也知道的常識,但不少還是會鋌而走險,我留意到部分是因為有個誤解:出租物業後業主無需主動向銀行申報,只需在銀行查問時才要回報物業用途已轉變。但是這位消防員業主將物業出租後才不到一年,銀行還來不及查問他物業用途廉署就已經找上門控告他了,從中可知其實只要你在高成數按揭生效期間出租物業,但沒有將出租用途呈報給銀行,就已經足以被控欺詐罪。特別是此案例和之前地產代理的案例中,兩位業主均在成交後不足一個月就已經將物業出租,更突顯出他們打算出租物業而非自住的意圖。
廉署這幾輪行動是否能阻嚇用高成數按揭的業主出租物業還是未知數,如果因此令市場上的租盤減少,結果會是減低市民上車意欲?還是因租值上升而連帶樓價上升?恐怕經濟影響仍尚待觀察。無論如何,「房住不炒」一向是國家的方針,大舉打擊高成數按揭的出租欺詐罪行應可算是符合國策。而且老實說現在利息這麼高,以高成數按揭買入物業再出租其實投資回報很低,心水清的投資者計一計數就明白回報率不高了,還要冒被沒收所有收益然後坐牢的風險,是否還要繼續挺而走險,請各位業主真的要三思而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