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管局高層盜竊案 (下)

醫管局高層盜竊案 (下)

醫管局高層盜竊案 (下)

醫管局高層盜竊案 (下)

Published 16 天前

繼續下集之前先簡單回應上一篇文中的一些留言,其中有讀者好像有「有錢才能犯法」的誤解。我想表達的反而是:無論有錢沒錢,只要犯法就同樣會被告,會面對一樣的指控,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重要的是有沒有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識」,學會保障自己的權益,例如多追蹤優秀的法律專頁就是一個好方法。那麽說回那單醫生案,在43頁的上訴判詞中,就「打嚇氹」的指控我抽出了兩個關注點:

  1. 錄影警誡口供曾有以下對話(下為節錄)
    女醫生:「呢個咪就係咁擺喺度(以手勢比劃),咁咪我以為嘟咗啦,擺咗落去。不過最終你話冇嘟㗎嘛,冇嘟咁都係偷㗎啦。」
    警員:「Er-呢個唔係我講冇嘟嘅。」
    兩位醫生指,女醫生的此說辭正正證明曾有警員誤導他們,讓他們誤以為只要貨品沒嘟機及沒付款便一定是盜竊了。
  2. 兩位醫生指稱警員在警署內曾對他們說:「請律師需時,須關在臭格過夜」、「認就最簡單,最快走,小事一宗,不會坐監,不會留案底,最多罰錢」及「完成配合調查工作後才可致電女兒」。這削弱了兩位醫生的意志,因而配合警員要求承認是偷竊。

表面來看,我認為醫生的說法頗有可能是真的 - 當然也有可能是假的啦 - 也與我們一貫聽聞/處理過的「打嚇氹」投訴類似。然而可惜的是,上訴的做法與原審有很大不同:於上訴中,處理上訴的法官不能如原審裁判官般享有耳聞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 - 因為證人並不會重新作證!在此前提下,當裁判官裁定警員證人為誠實可靠,法官要推翻其裁斷並不容易。事實上,本案的法官在考慮過各因素後,也說「本席並無基礎可推翻其(裁判官的)裁斷」。結果法官接納了裁判官的裁斷,接納警員沒有說過醫生所指的誤導性說話,因而推翻上訴請求。

當然,上訴的法官也不單單是依賴被告醫生的招認,他也細心觀看了超市的閉路電視片段,並提出其意見:兩位醫生均專注在掃描及處理貨品上,是有默契地共同行事進行盜竊。而所涉及未經付款物品共9件之多,共涉港幣1,600元。所有物品總值共港幣2,000餘元,但付的款卻只有港幣600餘元。港幣600餘元的總付款又怎能足夠付清全部貨品?但可惜判詞沒有提及有成功嘟到並付款的貨品共有多少件,因為我認為相對於被盜貨品貨值,被盜貨品的數量佔總貨品數量多少也是釐定是疏忽還是故意嘟漏的重要因素。當然,我作為冷氣軍師並不知道案件中,有否就「醫生是否在支付時有注意到自助付款機顯示的應付金額異常地低」作出爭議。不論如何,法官有細心觀看過閉路電視片段而我沒有,因此片段中兩位醫生的舉止有多可疑我也不得而知。

那麽,是否兩位醫生在被拘捕時就應馬上行使緘默權?我倒也不是這樣建議,畢竟警民合作嘛,但作了招認而要事後推翻的困難及所花費的功夫及金錢,從此案可見一斑!所以大家被捕後,記得第一時間考慮自己能否叻叻豬自己搞掂,還是諮詢一下法律意見。執法人員給的「被羈留人士通知書」(簡稱)可是羅列了你的所有權利啊,細心睇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