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管局高層盜竊案 (上)
醫管局高層盜竊案 (上)
醫管局高層盜竊案 (上)
Published 大約 2 個月前
2022年4月,醫管局高層莊醫生及其醫生丈夫於黃埔花園Aeon超市被捕,二人涉嫌盜竊超市貨品總值約$1,600。二人在去年4月被裁定盜竊罪成判罰$5,000,及後上訴至高等法院,重金禮聘4名大狀組成全明星陣容,其中更包括SSR級別的知名資深大律師,奈何仍上訴失敗,法院維持原判。老實說我是有點愕然的;豪擲百萬組成全明星團隊,竟然都「打唔甩」一條僅僅判罰$5,000的罪?有錢唔係大曬嘅咩,那我以後還怎麼「教育」我的客戶?不行不行,一定要深入了解為何「打極都打唔甩」!
判決書記述兩名被告原審時的抗辯理由是:他們案發時心不在焉,因此在自助付款機無意嘟漏了涉案貨品,並非有意盜竊。老實說,這種疏忽我個人也犯過(利申:我發現後立即返回超市付款,沒有被拘捕啊)(利申的利申:這篇文是戴律師寫的,警察叔叔有事請找他),而我們團隊的律師也曾為此類案件的被告人辯護:當事人在三個不同的日子在同一個超市嘟漏了數件貨品,被控三項盜竊罪。結果我們打贏了,當事人三條盜竊罪皆脫罪。那麼它與醫生案分別在哪?難道資深大律師打不贏的案件我們卻能打得贏?我當然希望是如此。但事實上,是次醫生案有一個額外難打的要點:就是兩名醫生在拘捕及警誡後作出了招認,分別說了「呀Sir!呢啲都係我偷嚟自己食嘅」及「呢10樣都係偷嚟自己食嘅」。
首先... 是有多貪吃的人才會在被捕時多番強調自己偷的東西一定要自己食?你是星之卡比嗎?但這種句子在超市盜竊案中卻是很常見的,我不明言,但大家覺得是為什麼?如果被告人在警誡後招認,後來卻「反口」想不認罪,對所有刑事律師來說都是一大難題。要推翻招認是不容易的,一般要證明執法人員有 「打嚇氹」的舉止,或有程序上的不公義,以使被告人作出了非自願的招認。而在醫生案中,綜合原審相關的新聞及上訴的裁決理由,兩位醫生便指稱他們的招認是被警務人員誤導下作出的。
他們指:
- 他們有向到場調查的警員指自己無意圖盜竊,或當中存在誤會,惟警員指有否意圖沒有影響,只要貨物沒嘟機及沒付款便是盜竊了。醫生相信警員之言,以為自己的行為儘管只是無心之失,也是犯了盜竊罪。
- 有警員向他們指出,事件不用留案底,罰款便可了事。
兩名醫生商量後相信警員所言,故配合警員錄取口供,及「依照警員指示」承認自己是一時貪心而犯案,並在沒察看相關口供文件後便簽署。醫生一定是太忙太少看劇了,隨便一個劇集的角色在被捕時第一句也是說「在我律師到場前我不會說話」,他們沒看過嗎?無論如何,你又覺得醫生的說法成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