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婚姻協議書
關於婚姻協議書
關於婚姻協議書
Published 將近 2 年前
到我這個年紀身邊要結婚的也結得七七八八了,然後要離婚的也陸陸續續冒了出來。就算不是身邊的朋友,專頁中關於離婚的諮詢仍是其中一個常見主題。離婚相關的帖文之前已經寫過所以不再重複,這次想說的是為婚姻準備的平安紙 - 婚姻協議書,即兩夫婦在結婚前後簽署的、關於各自財產安排的同意書,婚前簽署的叫婚前協議書,婚後的即婚後協議書。如果雙方離婚,雙方可以按協議書內容而非「平分」的原則分配資產。
無論婚前還是婚後協議書,直至10年前左右在香港還是未被承認的,因為這種文件被認為違反公共政策。始終婚姻追求的就是一份甘苦與共,很多誓詞不是還說「不論疾病貧困、海枯石爛也會對對方忠誠,直至永遠」的嗎?這個「永遠」還未到達就先考慮離婚的可能性,說出來也自覺矛盾吧。但始終人會變月會圓,如果其中一方出軌或性情大變,勉強延續婚姻也是一種痛苦。特別是在現代崇尚自由開放風氣的前提下,擔心婚姻關係惡化而提前簽署婚姻協議書,為自己做個保障也是人之常情。而於近年SPH v SA [2014] 3 HKLRD 497一案中,香港終審法院便就婚姻協議提出現代的看法。
簡單總結就是法庭認為「否定婚姻協議書」是一種過時的看法,如果一份婚姻協議書是在雙方自願、未有被脅迫而且公平的前提下簽署的,法庭應該對其賦予決定性的影響力。一般認為無論婚前或婚後簽署的協議書都可以成為有效的婚姻協議書,但如何才算自願而公平就很「彈性」了。例如如果女方是懷孕下簽署的就有可能招人話柄,雙方也有可能表示對方是恃著有孩子來脅迫自己簽署,自己是「為了孩子」才無奈接受的。誰知道這是否事實呢?只能說法庭始終以無辜的孩子的利益為最優先,法官也是人也會被一些模糊的事實影響決定。所以一般會建議在結婚前一個月左右,雙方清楚了解各自的財政狀況及未有額外的家庭或親子壓力下簽署婚姻協議書。
是否建議親友客戶準備婚前協議書,我始終抱持一種微妙的態度;一方面我會認為既然你們願意結婚就理應認真對待,有離婚的選項已經很好了還要求離婚後不影響你的個人財產?那當初結婚的意義何在? 但另一方面我可以收律師費 - 不是,應該是當面對離婚的痛苦時,如果沒有這樣一張平安紙,屆時的爭議會帶來更多痛苦。例如在 MKK v YSM FCMC11948/2010 一案中因為兩夫婦沒有簽署婚姻協議書,結果雖然其中一方十多年來堅持將雙方的資產分開處理,但法庭還是認為應該全部納入分配,結果較富有一方被分走了上千萬的資產。對於這種情況我心中都會想:誰叫你不付律師費,後悔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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