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署出手查濫用公屋住戶 (上)
房署出手查濫用公屋住戶 (上)
房署出手查濫用公屋住戶 (上)
Published 6 個月前
自從房屋署去年10月要求首批、約8.8萬個未住滿10年的公屋住戶申報居住情况及資產,近來就多了不少人查詢關於房屋署/房委會(以下通稱 「房署」)調查及檢控的事。當中大部分是關於房署懷疑甚至指控公屋住戶,在某份已遞交的表格中作出虛假陳述,或是漏報瞞報資料。第二輪住戶入息及資產申報表亦已於今年4月2日起派發,是次申報更會涉及25萬公屋戶,可以預期7月開始有相關查詢的人將會更多了。所以今天就跟各位分享一下作出虛報或瞞報的後果,提醒大家不要濫用公屋,將資源留給真正有需要的人。
首先我們要了解相關控罪。就向房署作出虛假陳述,房署通常會引用《房屋條例》第26條或第27條作出傳票檢控。第26條是涵蓋「向房署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的情況,最高刑罰是監禁6個月及罰款$50,000。第27條則涵蓋「拒絕或忽略提供正確資料」的情況,最高刑罰是監禁3個月及罰款$25,000。從字眼及刑罰可見,後者第27條比前者第26條為輕。第27條被定罪的話,只要不涉及監禁式刑罰,是不留案底的。而如果第26條被定罪,則不論判罰是什麼均符合警方「可紀錄罪行清單」上的 「false statements」,是有機會留案底的。
要切記的是,不論根據那條定罪,也不論是否被定罪,只要房署認為你作出了錯誤申報,它都有權收回公屋單位。當然,就收回公屋單位的行政決定,房署採用的是內部的上訴機制,所以詳細我們就不知道了,知道也不會告訴你,或是要付費解鎖閱讀。
那麼問題就來了:房署會怎樣決定應按第26條還是第27條去控告呢?我認為關鍵在於房署認為你的錯誤申報是「明知而作出的」還是「忽略而作出的」。而這就會延伸到,事主如何應對房署檢控前的調查工作,事主提供給房署的解釋將尤其重要!大部份事主也是在收到房署信件,邀請事主到房署錄取警誡口供時聯絡律師的。如果此時到律所諮詢則還好,但如果已經落完口供才來找我們,我們一般也只能提供關心及慰問的服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