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署出手查滥用公屋住户 (上)
房署出手查滥用公屋住户 (上)
房署出手查滥用公屋住户 (上)
Published 6 months ago
自从房屋署去年10月要求首批、约8.8万个未住满10年的公屋住户申报居住情况及资产,近来就多了不少人查询关于房屋署/房委会(以下通称「房署」)调查及检控的事。当中大部分是关于房署怀疑甚至指控公屋住户,在某份已递交的表格中作出虚假陈述,或是漏报瞒报资料。第二轮住户入息及资产申报表亦已于今年4月2日起派发,是次申报更会涉及25万公屋户,可以预期7月开始有相关查询的人将会更多了。所以今天就跟各位分享一下作出虚报或瞒报的后果,提醒大家不要滥用公屋,将资源留给真正有需要的人。
首先我们要了解相关控罪。就向房署作出虚假陈述,房署通常会引用《房屋条例》第26条或第27条作出传票检控。第26条是涵盖「向房署明知而作出虚假陈述」的情况,最高刑罚是监禁6个月及罚款$50,000。第27条则涵盖「拒绝或忽略提供正确资料」的情况,最高刑罚是监禁3个月及罚款$25,000。从字眼及刑罚可见,后者第27条比前者第26条为轻。第27条被定罪的话,只要不涉及监禁式刑罚,是不留案底的。而如果第26条被定罪,则不论判罚是什么均符合警方「可纪录罪行清单」上的 「false statements」,是有机会留案底的。
要切记的是,不论根据那条定罪,也不论是否被定罪,只要房署认为你作出了错误申报,它都有权收回公屋单位。当然,就收回公屋单位的行政决定,房署采用的是内部的上诉机制,所以详细我们就不知道了,知道也不会告诉你,或是要付费解锁阅读。
那么问题就来了:房署会怎样决定应按第26条还是第27条去控告呢?我认为关键在于房署认为你的错误申报是「明知而作出的」还是「忽略而作出的」。而这就会延伸到,事主如何应对房署检控前的调查工作,事主提供给房署的解释将尤其重要!大部份事主也是在收到房署信件,邀请事主到房署录取警诫口供时联络律师的。如果此时到律所咨询则还好,但如果已经落完口供才来找我们,我们一般也只能提供关心及慰问的服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