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署出手查濫用公屋住戶 (下)
房署出手查濫用公屋住戶 (下)
房署出手查濫用公屋住戶 (下)
Published 6 個月前
很多人聽到要錄取警誡口供就開始擔心:「我唔去落口供會唔會拉我架?」首先,此類型的口供是自願性質的,不落房署亦無權拘捕你。那麼,是否不落就無事?那也不是。房署會邀請你落警誡口供,很大機會已經懷疑你在遞交某份表格時,曾向房署作出「並非無關痛癢的虛假陳述」,例如是填寫的薪金有錯、填寫的資產淨值有錯、或就是否持有物業的陳述有錯。你不解釋的話,房署就得不到你的說法,在本來已經懷疑你的情況下,檢控你的機會相當大。加上你沒有機會提出說法,房署以較嚴重的《房屋條例》第26條「向房署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控告你的機會亦可能會增加。
那麼,是否去落就無事?那就要看你落口供時說什麼了。首先,保持緘默基本等同不去落口供。跟一般被捕時我們建議閣下保持緘默不同,這次落口供的重點不是「避免說錯話增加罪嫌」,而是要「釋除調查機構的疑慮」。因為最有力的證據 - 你已填寫的表格 - 已在房署手上了,不解釋清楚,罪嫌恐怕就有增無減了。
如果決定要落口供解釋的話,通常不外乎解釋當時填錯是無心之失或「計錯數」,爭取不提告或是被控告較輕的第27條「拒絕或忽略提供正確資料」,而非上述第26條。如前一篇發帖所述,被控告第27條一般不留案底,而被告第26條則可留案底,所以這可能僅此一次的落口供機會便顯得尤其重要。落了的口供更會成為呈堂證據,有可能限制你之後在庭上可用的抗辯理由。因此,如果你問大部份律師,他可能都會保守地建議事主不去落口供,或在落口供時保持緘默。
落又死,唔落又死,那是否死定了?的確,到了收到這類信件的地步,是沒有萬試萬靈的解決辦法。我只能說,如果你申報錯誤資料時真的是無心之失,並且說法合理可信,在審訊時亦經得起盤問,不妨認真跟你的律師探討落口供時和盤托出的可行性,換取房署只以第27條控告。最後,再分享一些經驗:曾有事主拒絕落口供,並自行寫信到房署解釋申報錯誤資料為他的無心之失。最終房署信納其說法,並只引用第27條 「拒絕或忽略提供正確資料」控告他,最終他只被判罰款。相反,另一名事主正被控告第26條,他解釋申報的資料有錯是因為相關表格由房署職員幫他填寫並誤導他簽名。直接指控房署職員出錯,對方自然也不會客氣,直接控告較嚴重的第26條也算人之常情吧?而這說法成不成立,就要看未來審訊時法官信不信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