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管局高层盗窃案 (下)

医管局高层盗窃案 (下)

医管局高层盗窃案 (下)

医管局高层盗窃案 (下)

Published 2 months ago

继续下集之前先简单回应上一篇文中的一些留言,其中有读者好像有「有钱才能犯法」的误解。我想表达的反而是:无论有钱没钱,只要犯法就同样会被告,会面对一样的指控,法律面前是人人平等的。重要的是有没有掌握必要的「法律常识」,学会保障自己的权益,例如多追踪优秀的法律专页就是一个好方法。那么说回那单医生案,在43页的上诉判词中,就「打吓凼」的指控我抽出了两个关注点:

  1. 录影警诫口供曾有以下对话(下为节录)
    女医生:「呢个咪就系咁摆喺度(以手势比划),咁咪我以为嘟咗啦,摆咗落去。不过最终你话冇嘟㗎嘛,冇嘟咁都系偷㗎啦。 」
    警员:「Er-呢个唔系我讲冇嘟慨。」
    两位医生指,女医生的此说辞正正证明曾有警员误导他们,让他们误以为只要货品没嘟机及没付款便一定是盗窃了。
  2. 两位医生指称警员在警署内曾对他们说:「请律师需时,须关在臭格过夜」、「认就最简单,最快走,小事一宗,不会坐监,不会留案底,最多罚钱」及「完成配合调查工作后才可致电女儿」。这削弱了两位医生的意志,因而配合警员要求承认是偷窃。

表面来看,我认为医生的说法颇有可能是真的 - 当然也有可能是假的啦 - 也与我们一贯听闻/处理过的「打吓凼」投诉类似。然而可惜的是,上诉的做法与原审有很大不同:于上诉中,处理上诉的法官不能如原审裁判官般享有耳闻目睹证人作供的优势 - 因为证人并不会重新作证!在此前提下,当裁判官裁定警员证人为诚实可靠,法官要推翻其裁断并不容易。事实上,本案的法官在考虑过各因素后,也说「本席并无基础可推翻其(裁判官的)裁断」。结果法官接纳了裁判官的裁断,接纳警员没有说过医生所指的误导性说话,因而推翻上诉请求。

当然,上诉的法官也不单单是依赖被告医生的招认,他也细心观看了超市的闭路电视片段,并提出其意见:两位医生均专注在扫描及处理货品上,是有默契地共同行事进行盗窃。而所涉及未经付款物品共9件之多,共涉港币1,600元。所有物品总值共港币2,000余元,但付的款却只有港币600余元。港币600余元的总付款又怎能足够付清全部货品?但可惜判词没有提及有成功嘟到并付款的货品共有多少件,因为我认为相对于被盗货品货值,被盗货品的数量占总货品数量多少也是厘定是疏忽还是故意嘟漏的重要因素。当然,我作为冷气军师并不知道案件中,有否就「医生是否在支付时有注意到自助付款机显示的应付金额异常地低」作出争议。不论如何,法官有细心观看过闭路电视片段而我没有,因此片段中两位医生的举止有多可疑我也不得而知。

那么,是否两位医生在被拘捕时就应马上行使缄默权?我倒也不是这样建议,毕竟警民合作嘛,但作了招认而要事后推翻的困难及所花费的功夫及金钱,从此案可见一斑!所以大家被捕后,记得第一时间考虑自己能否叻叻猪自己搞掂,还是咨询一下法律意见。执法人员给的「被羁留人士通知书」(简称)可是罗列了你的所有权利啊,细心睇睇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