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欠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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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欠租

Published 大約 1 年前

今天遇上一個頗有趣的法律問題,主要是關於租客欠租的處理。眾所周知如果租約有效期間租客欠租,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業主可以在欠租達15日後申請收樓令,但不能強行換鎖或截水截電,否則可能會負上刑事及民事責任。所以如租客欠租我一般也會建議業主盡快申請收樓令,因為由申請直至執達吏可以爆門收樓需時4、5個月,雖然理論上你可以再向租客作出民事索償追討欠交房租,但如果對方是會欠你多月租金的租霸,相信有看過我之前「關於追數」的貼文的朋友也知道追討機會凍過水,甚至只能Let it go。

但如果情況是租約已經完結,但租客賴死不走呢?這就有點爭議性了。因為「租客條例」在租約結束後理應不再適用,租客亦即沒有權利逗留在單位內, 甚至可被視為侵入者 (Trespasser);但警察是否就會替你趕走他呢?可惜因為之前曾有租約,所以警察一般會當成是租務糾紛而拒絕插手。那如果業主偷偷把門鎖換掉呢?這樣租客在單位內的物品則會被扣留,而物品在單位內存在是有一定理據的,把它們扣留可能構成刑事或民事責任。結果較保險的方法,同樣是向土地審裁處申請收樓令。

更甚的是,如果此時租客提出一份似是而非的租約,事情就更複雜了。今天就找到一個新案例《鍾漢權 對 華燕君 (LDPD 1097/2021)》,租客在原租期完結時拿出一份「月租$1,租期3年」的租約,堅持自己有權繼續租用市價月租$16,000的單位並拒絕遷出。雖然法庭最後參考了雙方的證據及證供,在相對可能性的原則下判定沒有簽訂過這份租約,但由2021年7月發生爭議截至2022年1月法庭作出判決,租客已霸佔單位長達半年,而執達吏更還未開始收樓程序。雖然法庭判租客須補交每月$16,000,由2021年7月1日起至單位交吉為止的租金,但租客拖延不交的可能性可想而知。

無論如何,各位業主挑選租客時真的要慎之又慎,如果對方是非本地人要考慮要求對方繳交租期內的所有期票,如果對方是公司即要準備董事個人擔保。租客的背景可以拜託地產經紀多了解一下,簽署租約時也可找個熟悉法律的人幫一幫眼,不然未來出現糾紛時才呼天搶地,我可是一丁點也不會同情你的啊~

如有法律問題可私訊我們留言啊!我們會盡力給你一個方向,希望可以幫你踏出解決問題的第一步。